中新網11月22日電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為鼓勵社會接受母乳喂養(yǎng),早前香港特區(qū)政府發(fā)表的《施政報告》提出,日后在賣地條款中,將要求發(fā)展商必須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近日,香港屋宇署正式向業(yè)界發(fā)出作業(yè)備考,建議屬商業(yè)發(fā)展的項目,每幢辦公樓宇最少提供1間哺集乳室。
屋宇署表示,哺集乳室的面積需要在7.5平方米以上,并應設有輔助設備,方便最少2名哺乳母親同時集乳。當局又更新規(guī)定,可供多人使用的育嬰間,今后面積最少需要達到12平方米,以便容納最少2個哺乳小間。
根據屋宇署最新發(fā)出的指引,就賣地條款規(guī)定新建商廈必須增設的哺集乳室,定出設計規(guī)限,包括面積不可小于7.5平方米,以便在保障使用者隱私的情況下,最少可同時容納2位使用者,并最少可供1名輪椅人士使用。
哺集乳室應設于辦公樓宇的公用地方,獲業(yè)主授權人士或樓宇內的辦公室租戶及其雇員均可進入,共同使用設施;基于衛(wèi)生原因,哺集乳室應與廁所分開,亦應避免廁所的異味傳入哺集乳室。
屋宇署又要求發(fā)展商日后在設計哺集乳室時,應為使用者提供有門的獨立小間,以及確保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亦應展示標志牌,以示明只有女性才能進入該范圍。
當局建議,小間的門可裝門鎖,但如遇有緊急事故,該門鎖須可以從外面開啟,而門鎖裝置可安裝“使用中”字樣的顯示牌。
署方認為,哺集乳室應提供最少3項基本設施,包括供集乳設備之用的電源插頭、小型側桌和舒適座椅或沙發(fā);如空間足夠和技術可行,哺集乳室可增加供存放所集母乳的冰箱、紙巾供應機、安全鏡、水龍頭和洗手液供應器等配套設施。
屋宇署亦針對賣地條款要求的商場育嬰間做出最低面積規(guī)定;舊有指引下,設有哺乳小間的育嬰室,面積最少7.5平方米。但根據最新規(guī)定,育嬰間如供多人使用,其面積最少要有12平方米,并須設有獨立的哺乳小間。
根據當局提供的布局例子,該類育嬰間可最少容納2個哺乳小間,其中一個更可為坐輪椅人士而設。
署方在指引中解釋,育嬰間應讓男女均可進入使用,但由于哺乳母親的隱私十分重要,如育嬰間的設計可供多人使用,應為授乳母親設置有門的獨立小間,并為使用者分別設置奶瓶喂哺嬰幼兒和更換尿片的范圍;至于供一人使用的育嬰間,其面積仍維持不應少于5平方米。
一直關注母乳喂養(yǎng)友善政策的UNICEF HK項目主管李彥絢表示,隨著社會對母乳喂養(yǎng)意識的提高,愿意提供哺集乳室的公司已不斷增加,認為新落成商廈必須提供有關設施是一大改進。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