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13日發(fā)布《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和《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兩個司法文件對依法妥善處理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作出了規(guī)范。
《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fā)布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依法懲治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提供假冒、盜版等侵權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積極引導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害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權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意見》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未審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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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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